王某裝修時私改入戶門朝向,由“向內開”改為“向外開”,鄰居反對無果告上法庭。
那么私改入戶門朝向的做法,合法嗎?
近日,淳安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鄰居私改入戶大門朝向而引發的相鄰通行糾紛案件,判決擅自將入戶門由內開改為外開的王某須恢復原狀。
案件情況
李某、王某系淳安縣某小區同一樓層的鄰居,二人房屋在交付時入戶門均為朝內開。李某發現鄰居王某在裝修過程中私自更改入戶大門朝向,將大門由右側內開改為左側外開,致使其入戶門在打開過程中,幾乎將李某的入戶門完全擋住,不僅嚴重影響了李某一家通行,還存在很大安全隱患。
為此,李某明確表示反對,但王某對此置之不理。無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審理結果
在辦理該案過程中,承辦法官經對案涉房屋現場查看后發現,李某、王某兩家房屋的入戶門呈直角緊緊相挨,而雙方的入戶門寬度和雙方共用的過道寬度相當,因此為了安全起見,雙方的入戶門原始設計只能為內開。
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仍擅自將入戶門由開發商原先設計的內開式改為外開式,而一旦房門開啟,必定占用大部分過道空間,且有可能對正在通行的隔壁住戶產生撞擊,導致受傷,超過了鄰居合理、必要的容忍義務范圍。
據此,法院審理后判決王某將入戶門打開方式由外開恢復至內開。
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日常生活中,鄰居之間發生“磕碰”在所難免,各方應當秉持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精神,互諒互讓、相互容忍。但如果一方超越權利邊界,給相鄰各方造成生活不便或嚴重影響,超出容忍義務的范圍,則構成侵權。如本案中所述,入戶門外開造成鄰居通行受阻或存在重大的人身安全和消防隱患的情況下,就需對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進行一定的限制。
近年來,私改入戶大門引發的訴訟屢有發生。雖然入戶大門歸業主所有,更換或安裝入戶大門系個人權利,但行使個人權利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尊重相鄰人意見,并考慮消防設施設備等安全問題,照顧其他相鄰權利人的通行,不得妨礙他人正常生產生活。
轉自:杭州中院
原標題:《入戶門改為“向外開”,合法嗎?法官上門量了量,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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